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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监测与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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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大气污染监测
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,防治大气污染,国家环保总局制定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标准自2001年11月12日颁布,2002年1月1日起实施。
监测锅炉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/T16157规定执行。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分别按HJ 57-2017,HJ 693-2014标准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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